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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黎巴嫩一声巨响,安全生产史上最严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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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吸取黎巴嫩大爆炸教训,安全监管执法检查兵贵神速

为深刻吸取黎巴嫩贝鲁特“8·4”重大爆炸事件教训,国务院安委办立即专题部署,开展硝酸铵等爆炸性重点管控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港口货场明查暗访工作。

贝鲁特港“8·4”吨硝酸铵大爆炸

8月7日,国务院安委办派出6个检查组,赴河北、山西、福建、山东、河南、陕西、云南、贵州、重庆、四川、甘肃等11个省份和天津、青岛、上海、宁波港等4个重点港口,重点抽查辖区内硝酸铵生产、储存数量大的企业、化工园区和涉及硝酸铵流向的港口货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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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动火作业被查出存在10大问题

8月8日,国务院安委办第一检查组来到位于天津港南疆石化小区的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时,仍然发现了重大隐患和较为严重的问题。

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主营燃料油的储存、经营及简单加工。该公司油库内设有8个巨大的油品储罐,周边都是石化储运企业。

检查组发现,刚刚动火、现场还散落着未来得及撤走的电焊工具和焊条、也就是还没有彻底完成的的动火作业一共存在以下10个问题:

1、动火作业证票证内容设置严重不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要求,缺少“动火部位和动火内容”一栏

2、完工验收时间是8时20分,动火开始时间却是8时30分

3、动火气体分析时间记录为8时40分,而该项分析本应该在票证审批之前

4、动火时间记录为8时30分至17时10分,超过了一级以上动火作业票证的最长有效期——8小时;作业级别被标记为“一级”,但当日是周六,应提级为“特级”

5、安全教育人处空缺,很可能没有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6、涉及的其他危险作业栏处被标记为“无”,事实上现场还有用电作业和登高作业

7、危害辨识仅识别了“着火和灼伤”,现场还存在触电、高处坠落等危害

8、票证仅有一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一式三联”要求

9、企业把检修安排在休息日,不合理,值班的企业领导不在厂区,一旦厂区发生事故,可能找不到负责人员

10、动火作业还未结束,监火人就因为有事,提前离开现场

“这样的作业单形同虚设。”天津市滨海新区区委常委、副区长贾堤在事后这样评价。作业票证一旦流于形式,就失去了安全防线的保障作用,等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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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动火作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5名责任人被行拘,5名公职人员被问责

8日16时许,国务院安委办第一检查组当场将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隐患一案交当地政府部门处理。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对本次国务院安委办检查组明查暗访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迅速反应。

17时,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已将执法文书下达至该企业,责令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立即停产停业,立刻整改,连夜整改。

针对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天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

经天津市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发现,年8月8日8时30分许,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大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二号装卸车站台原有弃用管线进行电气焊作业。汇洋公司总经理韩某、储运部负责人赵某某、安监部负责人刘某、机电部负责人(现场监火员)马某某违规开具《动火安全作业证》。随后,电焊工唐某某进场作业,现场监火员马某某擅自离开现场。

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确认该作业存在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将汇洋公司总经理韩某、储运部负责人赵某某、安监部负责人刘某、机电部负责人(现场监火员)马某某、电焊工唐某某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8月13日,滨海新区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韩某、马某某、赵某某、刘某、唐某某等5人依法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时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实施。对违法行为人应当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也可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或者移送。

针对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依据联合调查组核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经中共天津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天津市委常委会批准,决定对5名公职人员和单位作出严肃处理。

另外,天津市向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发出警示函,由企业负责人作出承诺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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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史上最严事前问责风暴形成,风暴眼凸现

在强烈的风暴中心,会形成一个风暴眼,在风暴眼里面会显得异常平静,天气晴朗,你甚至还能够见到阳光,一不小心就以为风暴已经过去,实际上那里就是风暴最中心的位置。

随着黎巴嫩一声巨响,中国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惩治力度在加大,安全生产史上最严事前问责风暴形成,即将形成龙卷风。

化工危化品动火作业存在重大隐患,相关责任人被行拘,将成为新常态;企业存在重大大隐患,停产整顿、吊销证照、淘汰关停、联合惩戒、公布黑名单等严厉问责措施接踵而至;事前重大违法行为,即将入刑,令人心悸,风暴眼凸现。

风暴眼之一:化工危化品动火作业存在重大隐患,相关责任人被行拘,或将成为新常态

据统计,企业因动火作业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占事故总量的50%以上。

全国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包括爆炸、闪爆、爆燃、火灾,50%以上左右涉及动火作业环节。例如,年全国发生的9起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涉及动火作业的5起,占事故起数的55.6%。

按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号),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属于重大隐患。

实际上,到目前为止,化工危化品企业动火作业存在严重漏洞和问题也就是重大隐患,司空见惯。只要政府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稍微认真一下查验作业票等,就会发现太多的问题(虚假等),虽然也知道是重大隐患,但都是教育、责令立即整改、责令限期整改而已,鲜有责令停产整顿整改、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鲜有暂扣或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此严厉的行政处罚,不太可能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更不可能见到相关政府部门人员牵连受到严厉问责。

为进一步做好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近日,湖北省安委办发布《关于仙桃市蓝化有机硅有限公司发生闪爆事故的通报》,要求严格特殊作业管理。各地各化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要求,重点加强对动火、动土、进入受限空间、吊装、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的管控,一律对特殊作业全过程进行视频录像,视频录像由企业保存三个月备查,在湖北省信息平台完善后上传至信息平台。

年8月3日,仙桃市蓝化有机硅有限公司发生闪爆事故,6死4伤

再回顾一下,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因动火作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总经理、储运部负责人、安全部负责人、动火作业人、监火人等5人也被行政拘留5日,更有甚者,多名国家公职人员也牵连受到严厉问责。

的确,见过很多建筑施工电焊作业引发火灾事故,刑拘相关责任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事后追责)、精准追责相关公职人员的案例。但这样零容忍,出重拳,下狠手,剑指“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痼疾,事前严厉问责,亘古未有,前所未闻。

风暴眼之二:企业存在重大大隐患,停产整顿、吊销证照、淘汰关停、联合惩戒、公布黑名单等严厉问责措施接踵而至

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因动作作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一举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件并予以罚款。

其他企业动火作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顿整改,也不断浮出水面。

8月9日,国务院安委办第四检查组突击检查重庆富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硝酸铵(含中间产品)生产、储存的中控室、中转库房、包装车间、液态硝酸铵装卸点等多个环节。

检查人员在随机抽查的动火作业票上发现诸多问题,如动火作业票签发时间混乱、时间颠倒,动火作业票上气体检测无具体内容,检测没检测、检测出了什么有毒有害气体不明,安全风险分析也不全,基本上都写着烫伤。没有详细的安全风险分析,并指出该公司存在特殊作业制度未有效执行、动火作业管理流于形式。

根据检查组检查的情况,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立即对该公司存在的特殊作业制度未有效执行这一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8月10日8时20分,当国务院安委办第六检查组明查暗访福建邵化化工有限公司,发现邵化化工存在14项一般隐患和3项重大隐患。

8月10日晚,邵武市安委会对邵化化工存在的3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了挂牌督办。

8月11日,邵武市应急管理局向邵化化工送达了行政执法文书,指出邵化化工安全设备设施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薄弱,要求企业即刻停产停业整改。企业整改完毕,并经地方政府确认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后,方可恢复生产。

事故隐患一般可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在短时间内立即按照“五定“原则,整改排除的隐患;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发现企业存在重大隐患,自然少不了行政处罚。但是简单的罚款、责令立即整改、责令限期整改,一罚了之,可能、或不太会取不到安全监管执法期望的效果,虚假整改,应付整改,拖延整改,拒不整改也不少见,这样不但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解决问题,反而可能埋下更大、更多的安全隐患,在放任重大隐患往重大事故演变发展,造成一些企业屡罚屡犯,导致酿成大事故。

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重特大爆炸事故企业曾连续多年被查处、被通报、被罚款,企业相关负责人仍旧严重违法违规生产、我行我素,一路“整改”,一路“绿灯”,“带病”生产,击鼓传花般直到年3月21日戛然而止。

从应急管理部黄明书记的多次发言表态、“7.31”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精神、以及天津市这次对违法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严肃事前问责,可以看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严肃认真、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坚持“铁面”“铁规”“铁腕”“铁心”,以零容忍的态度,出重拳、下狠手,严肃惩处,依法实施挂牌督办、查封扣押、停产整顿、吊销证照、联合惩戒、公布黑名单等手段;该关停的必须停,该关的必须关,该淘汰的必须淘汰,整改不到位的不能恢复经营生产,从而守牢安全生产底线,是必然趋势。

风暴眼之三:事前重大违法行为,即将入刑,令人心悸

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因此,事前重大违法行为,将入刑,已板上钉钉,很快就会写入刑法修正案。如果再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有上述三种情形,虽然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只要安全监管部门动真格,运转行刑衔接机制,可以处先给责任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说,“刑罚的力量不在于严酷性,而在于其必定性,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为无可逃遁的,就总是令人心悸。”

这些,难道不是安全生产史上最严事前问责风暴之眼?

作者:安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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